本标准规定了无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类、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外协普通清片玻璃、钢化玻璃、夹胶玻璃、铁线玻璃、银镜、灰 玻、水晶玻璃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批准执行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-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216-1985 外径千分尺(neq ISO 3611:1978)GB/T 2680-1994 家具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、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、太阳能总透射比、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(neq ISO 9050:1990)GB/T 8170-1987 数值修约规则JB/T 7979-1995 塞尺
3 分类
3.1玻璃按用途分为柜类级、围身级、收银级。
3.2玻璃按厚度分为以下种类:2mm、3mm、4mm、5mm、6mm、8mm、10mm、12mm、15mm、19mm、29mm。
4 要求
4.1玻璃应为正方形或长方形及异形。 其长度和宽度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。表1 尺寸允许偏差(mm)
厚度 |
尺寸允许偏差 |
|
尺寸小于300 |
尺寸300以上 |
|
2,3,4 |
±0.5 |
±1 |
5,6 |
±1 |
|
8,10 |
±0.5 |
±1 |
12,15 |
±1 |
±1 |
异形 |
±2 |
±3 |
4.2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,同一片玻璃厚薄差,厚度2mm、3mm为0.1mm;厚度4mm、5mm、6mm、8mm、10mm、0.3mm 。
4.3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表2 厚度允许差(mm)
厚度 |
允许偏差 |
2,3,4,5,6 |
±0.1 |
8,10 |
±0.2 |
12 |
±0.3 |
15 |
±0.3 |
19 |
±0.5 |